國內信用證是模仿國際信用證開發(fā)的一種支付結算工具。
在貿易活動中,買賣雙方可能互不信任,買方擔心預付款后,賣方不按合同要求發(fā)貨;賣方也擔心在發(fā)貨或提交貨運單據后買方不付款。因此需要兩家銀行做為買賣雙方的保證人,代為收款交單,以銀行信用代替商業(yè)信用。銀行在這一活動中所使用的工具就是信用證。
按照這種結算方式的一般規(guī)定,買方先將貨款交存銀行,由銀行開立信用證,通知異地賣方開戶銀行轉告賣方,賣方按合同和信用證規(guī)定的條款發(fā)貨,銀行代買方付款。
(一)概念
國內信用證,是指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(購貨方)的申請向受益人(銷貨方)開出的有一定金額、在一定期限內憑信用證規(guī)定的單據支付款項的書面承諾。
(二)適用范圍
信用證結算方式只適用于“國內企業(yè)之間”商品交易產生的貨款結算,并且只能用于轉賬結算,“不得支取現金”。
(三)程序
1.開證行在決定受理時,應向申請人收取不低于開證金額“20%”的保證金,并可根據申請人資信情況要求其提供抵押、質押或由其他金融機構出具保函。
2.議付僅限于“延期付款”信用證。
3.議付行議付信用證后,對開證行具有索償權;對受益人具有追索權。
4.申請人交存的保證金和其存款賬戶余額不足支付的,開證行仍應在規(guī)定的付款時間內進行付款,對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貸款處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