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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法碩考研法制史沖刺知識點:唐朝

時間:2019-12-12 10:46:00   來源:無憂考網     [字體: 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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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唐朝

  (一)法制指導思想

  隋唐時期的封建統(tǒng)治者繼承和發(fā)展了漢以來儒家“德主刑輔、禮法并用”的法制指導思想,尤其唐朝更強調“德禮為政教之本,刑罰為政教之用”,明德慎罰,以寬仁治天下的民本主義思想,出現(xiàn)了“禮法合一”。

  (二)立法狀況

  ➜立法寬簡、穩(wěn)定、化一

  寬:輕刑省罰簡:條文簡明強調“法令不可數(shù)變”

  1、主要律典的制定

  1)《武德律》12篇唐朝立法的開端高祖李淵武德年間

  《開皇律》為基礎加入“五十三條新格”成《武德律》沒有太多變化

  2)《貞觀律》12篇500條標志唐代基本法典定型唐太宗命長孫無忌、房玄齡等修訂

  ①縮小連坐范圍②創(chuàng)設加役流刑,死刑減等;③規(guī)定了比附類推的法律原則

  3)《永徽律疏》

  唐高宗永徽元年將《貞觀律》改定為《永徽律》。

  永徽四年(653年)《永徽律疏》頒行,律條和疏議同具法律效力。

  在元代以后被稱為《唐律疏議》,是現(xiàn)存早、完整的古代法典,也是中國古代具影響力的法典,集中體現(xiàn)了唐朝法律空前發(fā)達的盛況。

  4)《唐六典》唐玄宗開元26年

 、僖浴吨芏Y》為指導和模式,②采取“官領其屬,事歸于職”的修訂方法

 、鄯譃橹温、教職、禮職、政職、刑職、事職六部分共30卷

  是我國歷第一部記載行政的法典。是記載唐朝官制的重要文獻,對后世王朝的行政立法產生了重大影響。

  是我國歷第一部封建行政法典。它的制定,使唐朝行政管理制度化、法律化,是唐朝立法的新成就。

  5)《大中刑律統(tǒng)類》唐宣宗大中年間

  將《唐律》按性質分為121門,并將條件相類的令、格、式賦于律條之后形成“刑統(tǒng)”這種新的法典編纂形式。

  開創(chuàng)了法典編纂的一種新體例,成為刑律統(tǒng)類。

  2、主要法律形式(律、令、格、式)

  律:定罪量刑的成文法典,具有相對的穩(wěn)定性。

  令:行政命令,涉及范圍廣泛,包括均田令、官制令等。

  格:帝王用以“禁違止邪”臨時發(fā)布的制書和敕令,具有高法律效力。

  式:規(guī)定國家機關的辦事細則和公文程式,具有行政法規(guī)性質

  3、唐律的特點與歷史地位

  ➜唐朝法制的特點

  1)1.唐律的制定一準乎禮;

  真正實現(xiàn)了禮法合一(禮法結合由漢開始,南北朝發(fā)展,唐全面結合)

  律條以禮為準注疏取證于禮無論是律條還是注疏都集中體現(xiàn)了“儒家的禮治精神”

  2)科條簡要、繁簡適中

  秦漢法律以繁雜著稱,西晉北齊修律得以精簡。唐律再行精簡,定律12篇500條。

  3)用刑持平

  刑法比以往大為輕省,重罪條款大為減少,株連范圍窄,除涉及禮教的犯罪外,比后世明清律處刑為輕。

  4)立法技術空前完善

  唐律的篇章結構井然有序,法律形式相得益彰,概念精煉明確,用于確切簡要,邏輯嚴謹縝密,疏議得當精深,顯示了立法技術的高度成熟與發(fā)達。

  ➜唐朝法制的歷史地位

  其一、唐律始目前為止保存下來早、完整的傳統(tǒng)法典。它產生于經濟、政治、文化鼎盛發(fā)展的唐朝,繼承秦漢的立法成果,吸取漢晉律學的成就,表現(xiàn)出高度的成熟性。因而唐朝法律是傳統(tǒng)法典的楷模,在法制具有繼往開來,承前啟后的重要地位。對宋元明清法律產生了深刻影響。

  其二、唐法制是中華法系典型代表,是中華法系形成的標志。其影響力遠遠超越國界,對亞洲、特別是東南亞產生了重大影響,尤其對于日本、朝鮮、越南等國封建立法有著重大影響。

  (三)刑事立法

  ➜刑法適用原則

  1、區(qū)分“公罪”與“私罪”。

  公罪輕罰,私罪重罰!堕_皇律》首創(chuàng)

  2、共同犯罪,以造意為首

  以造意為首,隨從減一等,家庭共同犯罪中,以家長為首犯;在職官犯罪中,長官為首犯。首犯重罰。把兩人以上的共同犯罪,叫做“共犯罪”。

  3、合并論罪。

  一人犯數(shù)罪,實行擇一重處斷的原則,不實行數(shù)罪并罰。一罪先罰而且判決,又他罪,若二罪相等,維持原判,若后罪重于后罪,通計前罪以充后數(shù)。

  4、自首減免刑罰

  1)自首:犯罪未被舉發(fā)而到官府交代不追究刑事責任

  自新:犯罪被揭發(fā),或是被官府差知逃亡后再投案者減輕處罰

  2)有些自首也不免刑

  “越渡關及*,私習天文者”侵害人身,毀壞貴重物品,偷渡關卡,私習天文,強*

  3)自首雖然可以免刑,但是贓物仍應償還

  4)規(guī)定自首不徹底

  “自首不實”:交代犯罪性質不徹底“自首不盡”:對犯罪情節(jié)交代不扯底

  5、類推原則

  對法無明文規(guī)定的犯罪,凡是應減輕處罰的,則列舉重罰處罰的規(guī)定,比照從輕處斷,凡應加重處罰的,則列舉輕罰處罰的規(guī)定,比照從重處斷。

  6、老幼殘疾著減刑

 、70以上,15以下以及廢疾者,犯流罪以下,收贖。

  ②80以上,10以下及篤疾者,犯反逆殺人,上請。

  ③90歲以上,7歲以下,犯死罪,不加刑。

  7、累犯加重原則:

  前后三次犯應處同一刑罰檔次的罪,則升一級處刑!叭竿秸,流二千里;三犯流者,絞!

  8、特權原則

  1)議:八議——對八種特權人物犯罪實行優(yōu)待的法律規(guī)定。但犯十惡罪,不適用八議。

  2)請:請的規(guī)格低于議。五品以上官職,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。流罪以下,例減一等。

  但犯十惡,殺人、監(jiān)守內*、盜、略人、受財枉法者,不適用

  3)減:減的對象是七品以上官員等。流罪以下,例減一等。

  4)贖:九品以上官員等。流罪以下,聽贖。對判處加役流等重刑者不適用。

  5)當:以官品抵罪。特指抵當徒刑。公罪可加當徒一年。

  9、同居相隱不為罪

  ①凡同居共財者,以及大功以上親屬,外祖父,外孫,孫媳婦、夫之兄弟、兄弟妻,皆可相互容隱犯罪,部曲、奴婢須為主人隱罪。

 、诜峭有」σ韵掠H屬相隱,其罪減凡人三等。

  ③謀反、謀大逆、謀叛者不適用此律

  10、良賤相犯依身份論罪

  11、化外人原則:

  《唐律疏議。名例》規(guī)定:同一國籍的外國人在中國的犯罪,按其本國法律處斷,實行屬人主義原則;不同國籍的外國人在中國的犯罪,按唐律處斷,實行屬地主義原則。

  12、疑罪各依所犯收贖

  案件有疑時,各依所犯收贖法官意見不同者,可以展開異議,但是不得超過三次。

  ➜主要罪名

  1、十惡:在《北齊律》基礎上形成。

 、僦\反(*皇帝)

  ②謀大逆(圖謀毀壞宗廟及宮闕)

 、壑\叛(圖謀背叛朝廷,投奔外國)

 、軔耗(毆打或謀殺祖父母、父母等尊長)、

 、莶坏(殺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和支解人,造畜蠱毒)

 、薮蟛痪(盜大祀神御之物,盜竊、偽造御寶,指斥乘御,無人臣之禮)、

 、卟恍(告發(fā)或咒罵父母,父母在世而別籍異財者)、

 、嗖荒(謀殺或販賣緦麻以上親,毆打或告發(fā)丈夫及大功以上尊長)、

  ⑨不義(殺本屬府主、刺史、老師、縣令等)(聞夫喪而不舉哀,作樂,釋服從吉,改嫁)

  ⑩內亂(*小功以上親,或父、祖妾)

  對犯十惡者處罰的特點:

  1)大多處以死刑或其他重刑,前三個謀反、謀大逆、謀叛、一般要連坐

  2)對謀反、謀大逆、謀叛,沒有首從之分,一律重懲。

  3)貫徹綱常倫理,以違禮為刑事責任的依據(jù),并依據(jù)尊卑而同罪異罰。

  4)對議、請、減、贖、當特權,若犯十惡,一律不優(yōu)待。

  2、六殺《斗訟律》

  ①謀殺(預謀殺人)一般減故殺數(shù)等處罰但奴婢殺主子,子孫殺長輩死刑

 、诠蕷(雖無預謀,但情急殺人時已有殺人的意念)斬刑

 、鄱窔(原無殺心,在斗毆中處于激憤失手而殺人)減故殺一等

 、苷`殺(殺錯對象)減故殺一等

 、輵驓(以力共戲而致人于死)減斗殺二等

 、捱^失殺(耳目所不及,思慮所不到而殺人)以贖論

  3、六贓《雜律》

 、偈茇斖鞣ā⑹苡惺氯素敹鵀橥鞣ㄇ鷶

 、谑茇敳煌鞣ā㈦m受有事人財,判斷不為曲法

 、凼芩O(jiān)臨財物、監(jiān)臨官不因公事而受監(jiān)臨內財物私下接受吏民的財務

 、軓姳I、以暴力威脅而取得他人財物

 、莞`盜、秘密占有

 、拮E監(jiān)臨主司以外的其他官員“因事受財”構成的犯罪

  只有④和⑤是一般主體,其余是特殊主體各級官吏

  六贓的處罰原則:①以贓值定罪量刑②受刑之外,犯罪人還必須退還贓款贓物③官吏犯罪,還要罷官

  4、傷害保辜制度

  定義:傷害行為發(fā)生后,確定一定的期限,限滿之日根據(jù)被害人的死傷情況決定加害人所應承擔的刑事責任。在法定期限內,加害人可采取積極措施救助被害人,在挽救被害人生命的同時減輕自己的罪責。

  保辜期限,根據(jù)傷害的方式的成度而定。如被傷害者死亡,則傷害人要負殺人罪責;如在限外或雖在限內,但因他因而死亡著,仍以傷害罪論處。

  意義:這種制度力求準確認定加害人的法律責任,使之罪刑相適應。

  同時要求加害人在法定期限內積極救助被害人,以減輕自身的責任,這對減輕犯那罪后果,緩解社會矛盾有良好的作用。

  (四)民事法律制度

  1.所有權

  實行均田制,法律嚴格保護根據(jù)均田制取得的土地所有權。

  《唐律疏議。雜律》規(guī)定:嚴禁侵吞埋藏物;保護失主所有權;懲治損毀公私財物。

  2.債權

  唐朝契約種類大為增加,出現(xiàn)了買賣、租賃、雇傭、借貸、寄托、承攬等。但主要依靠民間習慣調整,律文中少有規(guī)定。

  1)買賣契約

 、偬镎⑴、及大牲畜的買賣,需簽訂契約,并經官府部門“公驗”

 、谕恋刭I賣,“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”

  2)借貸契約

  ①借——使用借貸貸——消費借貸

 、谟邢ⅰ雠e無息——負債

  ③為擔保履行債務,無論公私借貸都要有質押

  ④出舉取利不得過六分,積日雖多,不得過一倍。禁止放高利貸。

 、萑粢喳溗诔雠e,還麥粟的,依據(jù)雙方約定處理,官不理。

  3.婚姻

  1)尊長主婚權法定,違反者,負刑事責任。

  2)婚書、聘財為婚姻成立的必要條件。或者雖無婚書,但女方已接受聘財?shù)模坏没诨椤?/p>

  悔婚者,杖六十男家自悔者,不坐。

  3)婚姻限制原則:

 、偻詹换;②非同姓但有血緣關系的尊卑間。違者“以*論”

  ③嚴禁與逃亡女子為婚④監(jiān)臨官不得娶監(jiān)臨之女為妾⑤良賤不為婚

  4)諸嫁娶違律,祖父母、父母主婚者,獨坐主婚。

  5)七出、三不去

 、賹θ角a充規(guī)定:以無子休妻者,必須是妻年五十以上

  妻若有惡疾及*罪者,雖有“三不去”之理,亦可休之。

 、谄逕o“七出”而修棄者,丈夫徒一年半

  妻有“三不去”之由而休妻者,丈夫杖一百

  6)義絕:

  不同于漢朝,義絕被規(guī)定為強制離婚的條件。義絕需強制離婚,違者徒一年。

  定義:①夫毆妻之祖父母、父母及殺妻外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兄弟、姑、姊妹

 、谄逇蛑娓改、父母及殺、傷夫外祖父母、伯叔父母、兄弟、姑、姊妹及緦麻以上親若妻通*及欲害夫者

  ③夫妻以上親自相殺者

  7)合離

  是指夫妻雙方感情不合,可以自愿離婚,法律不懲處。

  4、繼承

  宗祧繼承:嫡長子繼承違者徒一年若無子孫,則在同宗子輩中收納養(yǎng)子

  財產繼承:諸子均分可代位繼承,但有遺囑者,遺囑優(yōu)先。一般情況下,出嫁女不享有本家的繼承權,但在戶絕之家,出嫁女有。

  注意:中國古代的繼承與現(xiàn)代不一樣:繼承主要指身份、宗祧、封爵的繼承,財產只是附帶性的。只有長輩向晚輩的傳遞才算。中國傳統(tǒng)上是叫“繼”和“承”,兩字連用是在晚清以后,財產的繼承與家產的分割通常混合在一起,不以被繼承人的死亡為發(fā)生前提。

  (五)行政立法

  1、三省六部制:沿用隋朝

  中書省:傳承皇帝命令草擬詔書

  門下。簩⒅袝〔輸M的詔書審核駁正后交皇帝批準三省長官集體出任宰相

  尚書。簣(zhí)行皇帝的詔令

  尚書省門下設六部:

  吏官職的任命、考課

  戶、戶籍與財政收入

  禮、科舉、教育、禮儀、祭祀

  兵、六品以下武官的選授、考課、武舉、軍事行政

  刑、京師百官的案件會審對大理寺審理案件的復核

  工土木、水利工程及農、林、牧、(軍馬除外)

  三省六部制的確立和完善,表明古代行政體制走向成熟與定型化。

  2、御史臺

  下設臺院、殿院、察院

 、倥_院的侍御史在諸御史中地位高,執(zhí)掌糾察百官、彈劾違法失職者,并負責參與皇帝交審的案件。

 、诘钤旱牡钪惺逃氛萍m察朝儀和其他朝會③察院監(jiān)察御史監(jiān)察地方官吏

  玄宗時,令監(jiān)察御史六人分別對尚書省六部實行監(jiān)察,稱“大察官”,是明朝“六科給事中”的來源。

  3、官吏管理

  官吏來源:科舉;門蔭以前者為正途

  參加科舉的考生生徒:各級官學考試選拔

  鄉(xiāng)貢:地方州縣審核身份并初試合格

  科舉考試科目:秀才、明經、進士、明法、明字、明算等。

  ♦科舉中者只是取得做官的身份,并不是“釋褐”,真正入仕還要經過吏部的考試,

  稱“釋褐試”通過后才得正式為官。

  ♦吏部擇人之法:身、言、書、判。

  考課制度

  定義:考課制度是按一定標準考核官員的品質、才能、勤勞、功過以升降賞罰。

  考課標準是“四善二十七”

  四善:是對品行操守的四項要求:德義有聞、清慎明審、公平可稱、恪勤匪懈

  二十七罪:是27條具體專業(yè)要求

  致仕

  年齡為70

  4、經濟法律制度

  1)唐朝前期的租庸調法,以均田法為基礎制定。土地所有制分為國家所有和私人所有。

  國有土地:口分田、職分田(提供給官吏)、公廨田(機關辦公用地)

  私人所有:永業(yè)田、部分宅地

  唐中后期均田制被破壞殆盡

  2)兩稅法唐中期以后唐德宗采納宰相楊炎的建議

  內容:總計當時各種開支總數(shù)計算以定兩稅總數(shù)。按每戶土地面積征收地稅;按財產多少確定戶稅。每年分夏秋兩季征收。廢除租庸調法。

  意義:以“量入為出”為原則,克服了租庸調法以人丁為本的弊病,既增加了國家賦稅收入,又削弱了大戶的特權,以現(xiàn)居為定籍的辦法,既有利于戶籍整理,也有利于社會安定。是中國歷財政立法的重大改變,對后世影響很大。

  3)禁榷制度

  鹽業(yè):唐前期不征稅,安史之亂后肅宗至德元年間實行專賣后又改革,實行民制、官收。商運、商銷。嚴禁私鹽運銷,十三巡院厲行緝私。

  茶業(yè):開始不征稅唐德宗建中年間征茶稅

  酒業(yè):開始不干預安史之亂后實行禁榷制度以后或禁或馳多有反復

  4)對外貿易

  陸上貿易:限制相當嚴格,只允許互市設立互市監(jiān)監(jiān)管互市

  海上貿易:“任其往來,自為交易,不得重加率稅”

  頗為開放允許外商來華自由貿易設立“蕃坊”供外來商人居住和營業(yè)

  ①創(chuàng)建市舶制度:貞觀年間,對外來商船販至中國的龍香、沉香、丁香、白豆蔻4種貨物抽取十分之一的實物稅。這是中國歷第一項外貿征稅法令。

 、谖鋭t天時期,在廣州設立市舶使是國家首置外貿專職官署

  唐朝市舶稅有3種,①舶腳:船舶入口稅②抽分/進奉:抽取龍香等上述4種貨物十分之一稅。③收市:蕃貨在市場上與中國商人貿易時征收的市稅

  (六)司法制度

  司法機關

  1、中央司法機關

  中央設置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臺三大司法機構。

  1)大理寺以正卿和少卿為正副長官,職掌中央司法審判權,審理中央百官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,重審地方死刑案件;對徒流重罪的判決,須送刑部復核,死刑案件奏請皇帝批準。

  2)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機關,以尚書和寺郎為正副長官,職掌案件復核權,復核大理寺審理的徒、流案件,以及州縣判決的徒刑以上案件。

  3)御史臺是中央監(jiān)察機構,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為正副長官。職掌是監(jiān)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審判活動,參與審理重大案件,糾察彈劾百官違法之事,受理行政訴訟案件。

  2、“三司推事”:

  中央或地方的重大疑難案件,大理寺、刑部、御史臺的長官會同審理。

  “三司使”

  次要的案件或是地方大案不便來謝送京城的,派遣大理寺評審、刑部員外郎、監(jiān)察御史組成“三司使”前往審理。

  訴訟制度

  (1)起訴:分為兩種

 、倥e劾(由封建官吏代表國家糾舉犯罪,向司法機關或政府提起訴訟),

  唐律規(guī)定,凡監(jiān)察機關或各級官吏對重大案件的犯罪,該舉劾而不舉劾者,要負刑事責任;

 、诟嬖V,即當事人或其親屬代訴

  必須逐級告訴,不準越級告訴。違者處以笞刑。

  但在特殊情況下,還有直訴制度,即通過“邀車駕”或“登聞鼓”等形式向皇帝直接告訴。

  告訴限制①除謀反、謀大逆、謀叛外,尊幼不得控告尊長

 、诒百v不的控告尊貴③在押犯人只準控告獄官虐待④禁止匿名信控告

  審判

  1、“回避”制度“換推制”

  防止親屬或仇嫌,凡主審官與當事人是五服以內親屬或姻親,師生關系,或曾為本部都督、刺史、縣令者,以及此前有仇嫌者,皆換推。(唐六典)(漢“三互法”官員任職)

  2、死刑三復奏、五復奏制度

  死刑的執(zhí)行必須實行三復奏,執(zhí)行前一日兩次,當日,提醒皇帝慎行考慮。

  貞觀初年,唐太宗曾將京城死刑改為五復奏,但各州仍是三復奏。

  但犯有惡逆以上罪,部曲、奴婢殺主人,則一復奏后就可執(zhí)行。

  3、法官責任制度

  ①重視司法官的審訊方法,實行五聽審判法。

  ②司法官必須依據(jù)律、令、格、式正文定罪違者負刑事責任。

  (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,違者笞二十)。

 、蹖实鄣囊粫r一地而沒有上升為“永格”的詔令,不得引用為“后比”。

  ④如果任意裁判而致斷罪有初入者,屬故意——反坐

  過失出入人罪的,屬過失減故意者三至五等處理

  ⑤建立同職連署制度,要求有關官員共同審案,共同承擔錯判的責任,以利于互相監(jiān)督,避免判錯。

 、迣嵭杏H屬或仇嫌“回避”制度(鞠獄官與被鞠人有親屬仇嫌者,皆聽更之)。